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但有一种情况是,职工月初从原单位离职,月末在新单位入职,那么当月的社会保险费是由谁来交?
原单位,新单位,还是职工个人?
针对职工离职当月的社保由谁来交的问题,各个公司都有自己的规定:
入职:(1)规定职工15号之后入职的,次月增员,单位从次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
(2)或者规定必须干满一个月,单位从次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
离职:(1)规定职工必须干完一个月,否则单位缴纳的部分也由个人来承担;
(2)或者规定15号之前离职的,当月减员,原公司不给缴纳当月社保,15号之后离职的,次月减员,原公司还是为职工缴纳当月社保。
那么,这些公司的规定真的合法吗?
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险法》
第57条规定: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由此看来,职工入职,除因员工社会保险费当月已经由前工作单位缴纳而不能重复缴纳外,当月的社保应当由入职后新单位按正常情况缴纳。
职工离职,当月的社保应该由原单位按正常情况缴纳,到次月起才停止缴费。
由单位承担的部分不能由个人来承担。